铜峰电子: 铜峰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9月)
铜峰电子: 铜峰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9月)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第二章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以下情形下不得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未满六个月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一)本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公开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本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依法所持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第十一条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遵守
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
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许可的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第三章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隐私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申报其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隐私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有几率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的范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行政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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